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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申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学敏、王学立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学敏,王学立,刘金田,覃春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申字第001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学敏,女,生于1948年12月5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学立,男,生于1946年4月3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金田,男,生于1958年4月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覃春华,女,生于1960年9月3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再审申请人赵学敏、王学立与被申请人刘金男、覃春华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0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学敏、王学立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错误。一、二审均认定双方之子达成的协议有效错误,原审证据有瑕疵。再审申请人宅基地的取得并不是通过规划取得,而是与本组群众通过转让房屋所有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违反法律。2、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认为:首先,2009年4月14日,赵学敏、王学立与刘金田、覃春华在王学斌、王学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协议内容约定赵学敏、王学立在新房盖起后,自行拆除旧房,挪清多占土地,王学斌、王学付作为保人签字,双方之子王东省、刘乾代表双方签字。该协议应为有效。其次虽然刘金田、覃春华没有拆除他人房屋的权力,但是申请人只要求恢复原状,没有要求赔偿,因此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是否赔偿不予审理正确。因此再审申请��赵学敏、王学立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赵学敏、王学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学敏、王学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