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琼海民一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1-05-05
案件名称
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琼海民一初字第1044号 原告: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址:琼海市嘉积镇上埇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棣,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主管。 委托代理人:高旭,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琼海市中原镇黄思村路口对面迈汤段红土岭。 法定代表人:蔡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原告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余嘉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仲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