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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陈华琳与陈夏清与陈自华与叶雁平与海口一祺建材经营部与海南一恒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自华,陈夏清,上海西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海口一祺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1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源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一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清。被执行人陈华琳。被执行人叶雁平。被执行人陈自华。被执行人陈夏清。被执行人上海西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自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口一祺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陈华琳。申请执行人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一恒置业有限公司、陈华琳、叶雁平、陈自华、陈夏清、上海西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海口一祺建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口一祺建材经营部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XX号西城秀舍荣秀城商铺X幢第X幢XXX房、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XXXX、XXXXXXXX号。)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