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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姚瑞苗、西安宏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姚瑞苗,西安宏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1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法定代表人:谢宏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瑞苗,自由职业者。被告:西安宏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宏峰公寓。法定代表人:孔国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峰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姚瑞苗、西安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颖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