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关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志友、王光祥、谢国��、陈志全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陈志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关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友,曾用名陈大合,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沙营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光祥,曾用名王齐林,男,1984年7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永宁镇。2006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谢国洪,曾用名谢洪,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沙营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志全,曾用名陈金歌,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沙营乡。2010年8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0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刑诉字(2013)第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陈志全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陈志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控:1、2012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谢国洪、陈志友、王光祥窜至关岭自治县沙营乡法那村,将停放在该村公路上由罗星权看守的一辆挖机油箱内的170升柴油(价值1266.5元)盗走。2、2012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窜至关岭自治县岗乌镇中缅气油管道第十三标段工地上,将蒋兴斌停放在该工地上的钻机内柴油盗走,尔后三被告人又窜至晴隆县消防大队对面空地处,将XX停放该处的一台挖机油箱内柴油盗走,两次共窃得柴油400升(价值2980元)。3、2012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窜至关岭自治县顶云乡坝陵大道建设工地,将被害人樊祥英停放在该工地上的一台钻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窃得柴油330升(价值2458.5元)。4、2012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陈志全窜至关岭自治县关索镇高坡村烂泥庆组高秀斌的工地上,将被害人高秀斌停放在该工地上的两台挖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共窃得柴油500升(价值3725元)。5、2012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陈志全窜至关岭自治县顶云乡坝陵大道建设工地上,将被害人樊祥英停放在该工地上的一台钻机油箱内的柴油及工具盗走。尔后四被告人又窜至关岭自治县关索镇北口村鸡场坪组至北口村的公路上(施工中),将被害人张正海停放在路边的一台挖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四被告人又窜至关岭自治县关索镇关窄公路关索中学至关岭自治县消防大队路段,将被害人肖成涛停放在路边的一台挖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共窃得柴油113.95升(价值848.93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陈志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光祥、陈志全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陈志友在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幅度内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王光祥在有期徒刑2年至3年幅度内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谢国洪在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幅度内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陈志全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幅度内量刑。庭审中,被告人陈志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光祥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第2起中缅气油管道第13标段盗窃柴油的事实;被告人谢国洪对��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承认参与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盗窃事实;被告人陈志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凌晨至2012年12月2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陈志全四人携带虎钳、扳手等作案工具驾驶租用的贵GBC3**面包车多次窜至关岭县关岭自治县沙营乡法那村、顶云乡坝陵大道建设工地、高坡村烂泥庆组工地等地盗窃柴油后销赃。2012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关岭县公安人员在关岭县关索镇水厂路附近巡逻时发现贵GBC3**的银灰色面包车形迹可疑,公安人员进行盘查时发现面包车上有大量油桶、扳手等工具,经讯问,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分别交代伙同陈志全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陈志全在公安人员盘查时逃脱,2013年3月8日陈志全在贵阳市龙洞堡机场被抓获。经查,陈志友等人有如下盗窃犯罪事实:一、2012���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窜至关岭自治县沙营乡法那村,将停放在该村公路上由罗星权看守的一辆挖机油箱内的170升柴油(价值1266.5元)盗走。二、2012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窜至关岭自治县岗乌镇中缅气油管道第十三标段工地上,将蒋兴斌停放在该工地上的钻机柴油盗走,尔后三被告人又窜至晴隆县消防大队对面空地处,将XX停放该处的一台挖机油箱内柴油盗走,两次共窃得柴油400升(价值2980元)。三、2012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窜至关岭自治县顶云乡坝陵大道建设工地,将被害人樊祥英停放在该工地上的一台钻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窃得柴油330升(价值2458.5元)。四、2012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陈志全窜至关岭自治县关索镇高坡村烂泥庆组高秀斌的工地上,将被害人高秀斌停放在该工地上的两台挖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共窃得柴油500升(价值3725元)。五、2012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陈志全窜至关岭自治县顶云乡坝陵大道建设工地上,将被害人樊祥英停放在该工地上的一台钻机油箱内的柴油及工具盗走。尔后四被告人又窜至关岭自治县关索镇北口村鸡场坪组至北口村的公路上(施工中),将被害人张正海停放在路边的一台挖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四被告人又窜至关岭自治县关索镇关窄公路关索中学至关岭自治县消防大队路段,将被害人肖成涛停放在路边的一台挖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共窃得柴油113.95升(价值848.93元)。综合本案证据,被告人志友、王光祥、谢国洪、陈志全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有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并有价格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搜查笔录及相片予以佐证;结合称量记录、情况说明,认定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经法庭逐项举证、质证,经查属实,本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谢国洪、陈志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志友提议且参与商议盗窃柴油,并积极联系买家出卖柴油,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光祥、谢国洪、陈志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志友、王光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国洪、陈志全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友、王��祥、谢国洪流窜盗窃作案,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光祥、陈志全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陈志友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陈志友犯盗窃罪宣告刑确定为有期徒刑2年与其罪责相适应。根据王光祥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王光祥犯盗窃罪宣告刑确定为有期徒刑1年9个月与其罪责相适应。根据谢国洪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谢国洪犯盗窃罪宣告刑确定为有期徒刑1年7个月与其罪责相适应。根据陈志全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陈志全犯盗窃罪宣告刑确定为有期徒刑1年4个月与其罪责相适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部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二、被告人王光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三、被告人谢国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四、被告人陈志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五、存放于关岭自治县公���局的作案工具60公斤容量白色塑料桶6个、25公斤容量白色塑料桶1个、柴油98公斤(196斤)、10只白色棉麻手套、塑料管2根(黑白各一根,长5米)、黄色老虎钳1把、长60厘米扳手1把、固定扳手3把(17号扳手2把,19号扳手1把)、木柄榔头1把、红色手柄水管钳1把、红色钢钎1把(长30厘米)、螺丝刀1把、黄色手电筒1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良宇人民陪审员 梁定成人民陪审员 王德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