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平。被执行人许建。申请执行人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2011)博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但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11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博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本院重新立案执行。审 判 长 朱懋强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人民陪审员 朱其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