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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曹美灵与张利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美灵,张利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曹美灵,农民,地址隆尧县。被执行人张利剑,农民,地址隆尧县。申请执行人曹美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邢民四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占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