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凤刑初字第0033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凡某某,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7月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3)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卞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6日中午,被告人凡某某在凤台县城北桥附近遇见一个曾到凤台县桂集镇彭圩街道销售赃车的男子,便向该男子要求购买赃车,该男子答应后,将被告人凡某某带至凤台县丁集乡十字街等候。20分钟后,该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分别骑来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和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被告人凡某某当场与该男子谈好价格,以每辆摩托车1500元的价格购买。经网上比对,红色“豪爵”摩托车系失主郑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晚在六安市“帝都豪门”小区旁边的“启胜”网吧门口被盗的摩托车;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系失主许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晚在六安市金安区人民路中医院大院内被盗的摩托车。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红色“豪爵”摩托车价值3354元,被盗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7200元,两辆摩托车总价值10554元。案发后,两辆摩托车均已被追回,红色“豪爵”摩托车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郑某某、许某某的陈述,证人桂某的证言,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凤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凤台县公安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凤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凡某某所购两辆摩托车均已被追回,红色“豪爵”摩托车已返还失主,对被告人凡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晓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