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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4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以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以玲,李必初,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440-1号申请执行人:赵以玲,女,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李必初,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磊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