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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267号原告XXX,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杨永进,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XXX以被告XXX下落不明,无法传唤其到庭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X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X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正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