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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赵合煌与尹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合煌,尹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赵合煌,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先云,怀化市鹤城区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晴,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合煌与被告尹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以无法找到需要追加为本案当事人的案外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合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合煌负担。审 判 长  向和平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群群附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