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运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普通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通(三河)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运通(三河)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法定代表人赵霓虹,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临52号4层。法定代表人谭子恒,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三民再重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了运通(三河)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24904.1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