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辖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范俊辉、章旭英与奚雷、傅丽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奚雷,傅丽娜,范俊辉,章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奚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丽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俊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旭英。上诉人奚雷、傅丽娜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在天台县,请求将本案移送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地在兰溪市灵洞乡洞源村。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