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范俊辉、章旭英与奚雷、傅丽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奚雷,傅丽娜,范俊辉,章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奚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丽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俊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旭英。上诉人奚雷、傅丽娜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在天台县,请求将本案移送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地在兰溪市灵洞乡洞源村。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