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乐民初字第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兵与章敏,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章敏,田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民初字第0482号原告张兵,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章敏,男,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田月,女,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与被告章敏、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兵因被告章敏下落不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敏、田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兵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回对被告章敏、田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张兵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