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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项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广中诉被告郭继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中,郭继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郭广中,男,汉族,1954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被告郭继鲜,男,汉族,1920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原告郭广中诉被告郭继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广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继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又借4500元(共计24500元),现被告已经偿还18700元,尚欠58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未偿还。故起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有借条为凭,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先后8次通过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秣陵信用社存折偿还原告借款14200元,尚欠5800元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偿还借款是其应尽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继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广中借款5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继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志审 判 员  高传法人民陪审员  姚振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