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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蒋铭泽与吴必成、傅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铭泽,吴必成,傅一凤,石景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295号原告:蒋铭泽。委托代理人:蒋宇。被告:吴必成。被告:傅一凤。被告:石景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铭泽与被告吴必成、傅一凤、石景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铭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迪光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