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蒋铭泽与吴必成、傅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铭泽,吴必成,傅一凤,石景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295号原告:蒋铭泽。委托代理人:蒋宇。被告:吴必成。被告:傅一凤。被告:石景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铭泽与被告吴必成、傅一凤、石景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铭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迪光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