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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贺东雪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东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东雪,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因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于2013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抓获归案,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兵,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东雪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涛、代理检察员王小英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东雪及其指定辩护人郑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6日,被告人贺东雪为获取高额报酬,在云南边境地区接到“小胖”(另案处理)所给的藏匿有4块黑色胶带包装毒品的鞋子后,于次日穿该鞋乘坐MU2498次航班从云南省景洪市经停昆明市,在8日凌晨抵达武汉市天河机场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共重352.94克,均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抓获及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毒品、鞋等物证照片;离港信息等书证;毒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贺东雪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东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52.9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东雪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贺东雪具有从犯情节,在运输毒品过程中处于支配、辅助的地位。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7日22时零5分,被告人贺东雪穿藏有毒品的旅游鞋,乘坐MU2498次航班由云南省景洪市飞往武汉市。次日凌晨1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武汉天河机场该航班上将贺东雪抓获,随即从旅游鞋内查获毒品4块。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共重352.94克,均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江汉二桥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民航湖北机场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观音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6月7日,江汉二桥派出所接到汉阳区公安分局提供的线索,贺东雪(女,重庆市铜梁人)携带毒品从西双版纳乘坐MU2498航班至武汉,江汉二桥派出所在民航湖北机场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的协助下,在西双版纳至武汉的MU2498航班上抓获贺东雪,当场查获其鞋底内藏匿的毒品麻果,约500多克。2012年6月9,贺东雪因患严重疾病,被汉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未能到案,二桥派出所于2013年6月8日对贺东雪开展网上追逃,后贺东雪于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观音桥派出所抓获。2、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江汉二桥街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扣押贺东雪持有毒品4块。3、藏匿有毒品的旅游鞋照片经被告人贺东雪当庭辨认,确认属实。4、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2年6月8日9时40分,在二桥派出所,通过胶体金层析法对贺东雪现场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贺东雪的检测样本结果呈MAMP阳性。5、武汉市公安局武公禁毒技检字(2012)第JD1146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二桥街派出所从贺东雪处收缴毒品可疑物,经检验该检材重352.94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6、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江汉二桥派出所向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上交查扣贺东雪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52.94克。7、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及登机牌、离港信息查询证明:贺东雪于2012年6月7日,乘坐航班号MU2498飞机,由西双版纳飞抵武汉天河机场。8、被告人贺东雪供述:2012年6月6日下午5点左右,我穿着一双旅游鞋,那双鞋子里事先就已经藏匿着毒品。2012年6月7日22时5分,我穿着藏有毒品旅行鞋,乘坐飞机由云南省景洪市飞抵武汉市,到武汉未下飞机就被公安机关抓了。带到公安室,公安人员从我的鞋子里搜出用黑色胶布装的毒品。2012年6月9日,因为身体疾病被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我就离开武汉,一直未到案,并把经常与我联系民警手机号设为“恐怖警号”,直到2013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观音桥派出所抓获归案,后被汉阳区公安分局二桥派出所押解回武汉。关于被告人贺东雪的辩护人提出,贺东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虽贺东雪归案后供述运输毒品受“小胖”指使,但“小胖”身份情况经侦查仍未查清;公诉机关虽当庭提交从贺东雪三星手机中提取的短信截屏,但该短信不能证实受“小胖”指使。综上,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贺东雪受“小胖”指使运输毒品。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东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52.9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贺东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贺东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海燕审 判 员  张正宇人民陪审员  姚秋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