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红林、张兰英、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红林,张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3-1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张红林,男,生于1966年。被告张兰英,女,生于197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红林、张兰英、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