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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红林、张兰英、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红林,张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3-1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张红林,男,生于1966年。被告张兰英,女,生于197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红林、张兰英、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