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关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凤伟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关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凤伟,男,1995年7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沙营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刑诉字(2013)第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凤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已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凤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陈凤伟与其朋友张文江、张正鹏等人相约在关岭县关索镇交通路喝酒吃宵夜。次日凌晨2时许,陈凤伟等人从宵夜摊走出步行至关岭县关索镇交通路关岭社保局门口,陈凤伟以之前喝酒时有人倒啤酒淋其为由,使用一折小刀将张文江腹部杀伤。经法医鉴定,张文江所受损伤属重伤。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凤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陈凤伟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量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凤伟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提出“案发时其未成年,且无意杀伤张文江,张文江受伤后是其与及张正鹏等人送至医院并由其家属支付医疗费,张文江亲属报警后自己在医院等候公安人员,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陈凤伟与其朋友张文江、张正鹏等人相约在关岭县关索镇交通路喝酒吃宵夜。次日凌晨2时许,陈凤伟等人从宵夜摊走出步行至关岭社保局门口,陈凤伟以之前喝酒时有人倒啤酒淋其为由与张文江发生争执,陈凤伟用随身携带小刀将张文江腹部杀伤,随后陈凤伟等人将张文江送至医院,张文信在医院得知其弟被杀伤后报警,公安机关到达医院后经了解张文江系陈凤伟用刀杀伤,即将陈凤伟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讯问,被告人陈凤伟对其杀伤张文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张文江所受损伤属重伤。另查明,被告人陈凤伟家属已支付被害人张文江受伤住院期间医疗费15068.74元及营养费6000元,被害人张文江及家属出具谅解书自愿谅解陈凤伟的行为,并希望法院从轻判处。综合本案证据,被告人陈凤伟故意伤害的事实,有书证、被告人陈凤伟供述、被害人张文江陈述及证人张文信、张正鹏、龙继玺、张正海等证言予以证实,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予以佐证。结合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陈凤伟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经法庭逐项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对前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凤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凤伟提出其系未成年并有自首情节,应判处缓刑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案发时已年满18周岁;被告人陈凤伟在事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医院等候,无抗拒抓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对辩解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持械伤害他人,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赔偿,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凤伟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情形,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凤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良宇人民陪审员 李明龙人民陪审员 周学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袁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