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83号原告刘xx,女,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8年相识,1979年结婚,并于1981年2月27日生育一女王x。自1999年至今被告常找借口终日不回家,也不接电话,拒不履行家庭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并于1981年2月27日生育一女王x。多年来,被告长期不回家,也不履行家庭责任。被告退休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原工作单位询问被告下落,单位亦不知被告去向,于1999年至今单位未能与被告取得联系,并称因被告对外多处欠债,致许多债权人到单位询问被告去向。原、被告虽有夫妻之名,但已无夫妻之实。被告已多年不与原告联系,原告又无法联系到被告,双方长期各自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育有一女王x,现已成年。2012年原告曾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我院以(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双方有位于西安市XXX房屋一套,现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称被告在枣园路派出所任职期间,单位曾分房一套,但已被被告自行处分并将卖房款挥霍,其不同意将自已现居住房屋进行评估。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常年不回家,对家庭不尽责任,且不与原告联系,双方已经数年没有共同生活,事实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对其名下房屋情况无法查实,且原告不同意对自己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故本案对财产不予处理,仅对婚姻关系予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