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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葛汝英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葛汝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丰行初字第306号 原告葛汝英,女,1932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国华(原告葛汝英之子),1963年7月2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蒲安东里**楼。 法定代表人张立和,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美秀,北京常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学军,男。 原告葛汝英因城市市容管理一案,认为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违法行政,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葛汝英诉称,2013年3月份,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横一条社区居委会以环境乱为由,要清走原告存放在原告家阳台前贴补家用的废品,并支付原告几百元钱。当时,原告一再嘱咐不要将栅栏内的物品拖走。后对方以请原告吃饭为由使原告离开家中,吃完饭回家原告发现栅栏内的物品尽失。事发次日至今原告之子向相关人员索要财物,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擅自处理原告大量私人物品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起诉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葛汝英主张被告擅自处理了原告的大量私人物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葛汝英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该行为。因此,对原告葛汝英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葛汝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凤琴人民陪审员李德祥人民陪审员王素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