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民终字第1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汉化博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张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华博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11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华博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C座231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美,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华博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娜,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长福,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汉华博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教育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9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汉华教育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美、被上诉人张娜之委托代理人王长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3月,张娜诉至原审法院称:2010年7月,我与汉华教育公司签订了《加拿大住家护理员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我支付汉华教育公司服务费85000元。但是汉华教育公司没有履行培训、寻找加拿大住家雇主、免费接机服务费等合同义务,还谎称到加拿大后再找雇主,致使我被加拿大拒绝入境并予以处罚。汉华教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我起诉要求汉华教育公司返还服务费8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6868元、体检费1450元、签证费1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汉华教育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张娜所述发生的费用都属实。我公司与张娜签订服务协议,根据协议,我公司为张娜提供了培训服务咨询,对协议约定的服务都已完成,不同意张娜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汉华教育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张娜签订《加拿大住家护理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一、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乙方提供有关赴加拿大住家护理员项目的相关咨询、服务和培训等服务;2、甲乙双方签订此协议后,甲方指导乙方准备个人资料及相关手续并积极为乙方办理赴加拿大工作事宜;3、甲方负责代表乙方与加拿大雇主、人力资源部及加拿大使馆进行联络;4、甲方有责任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进行保密,当甲方有权在隐去乙方隐私后,将其申请资料准备、申请过程等资料作为范例编辑使用;5、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相关培训(包括:专业英语培训、专业护理知识培训、面前培训、临行前培训等),若乙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相关培训,乙方同意通过网络、电话或研读培训材料等其他方式对其进行辅导,甲方所提供的书面或网络材料与课堂辅导具有同等价值和重要性,乙方应仔细研读并附有保密责任;5、甲方负责乙方加拿大的免费接机服务。二、乙方责任与义务,1、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对加拿大住家护理员项目已经了解,并自愿委托甲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甲方工作;2、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企图以提供不真实材料骗取出境的行为后果自负,且乙方保留追究甲方或其国内担保人责任的权利;3、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起,七天内按甲方要求把所有相关材料(包括:2寸白底免冠照片、自我介绍(中文)、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首页、毕业证、学位证等其他证件的复印件)备齐交给甲方;3、乙方须充分配合甲方工作,以保证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按甲方的要求出具相应材料,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各种相关培训;4、在申请过程中,如乙方信息发生变化,比如地址、电话变更、婚姻状况变化、新出生或家庭成员去世等,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5、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此项目的申请材料,寻找雇主、办理加拿大人力资源部LMO就业意见书、协助申请签证等事宜。三、费用,1、乙方应缴纳的总服务费用为八万五千元人民币,乙方应严格遵守此收费标准,具体缴费程序参照以下条款;2、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乙方应缴纳五千人民币给甲方,其中包括:1、报名建档费;2、简历和个人材料准备;3、翻译;4、录像简历制作;5、国际通讯费(此费不退);3、乙方被加拿大公司审核通过,需交七千元人民币,如果甲方没有为乙方找到雇主,此费用全退,签证没有通过,此费用不退;4、签订协议后,甲方及加拿大机构为乙方开展加拿大住家护理员的专业知识、专业英语及面签辅导等培训,乙方向甲方支付一万五千元人民币;5、甲方为乙方找到雇主,雇主与乙方签定雇佣合同后,乙方再向甲方缴纳服务费二万元人民币,工作邀请函没有审批下来,此费用全退,签证没有通过,只退一万元;6、在乙方参加加拿大大使馆面试并拿到体检表后,乙方最后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三万八千元人民币;6、使馆签证费、体检费、机票费由乙方承担。四、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因下列原因造成拒签:隐瞒拒签记录或提供虚假材料;签证面试时所说内容与材料不符;未按加拿大使馆的要求提供经甲方审查认可的所有申请材料;不能在使馆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效的因私护照、签证申请材料和支付必要的签证费、体检费用;材料递入使馆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与先前体检的材料不符;不能在使馆预约的时间完成签证等,出现上述一种或者多种以上情况拒签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所交纳的全部费用不予退还。2、如发生以下情况,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款:(1)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因为个人原因要求退出此项目或解除协议;(2)拒绝按甲方指导履行签约后的义务;(3)不能提供签证必须的个人完整资料。3、由于不可预知的签证政策变化引起的拒签,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4、甲方为乙方找到雇主,乙方成功获得加拿大人力资源部批文或使馆的体检通知或签证成功,乙方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所有费用不退。5、若乙方完全按照甲方指导准备材料、参加培训、赴大使馆参加面签后仍未通过签证,并决定退出该项目,甲方将退还除培训费及前期材料准备费以外的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后,张娜于2010年7月29日、2011年7月5日、2012年10月27日按照约定分三次共交予汉华教育公司人民币85000元。2011年8月11日,加拿大公民申请张娜在加拿大住家护理的LMO核批。2012年4月,加拿大公民取消张娜的工作申请,并通知当地中介及汉华教育公司不再需要张娜做住家护理员。张娜得知这一消息后,也与加拿大雇主联系,并得知加拿大雇主取消其LMO申请。2012年11月2日,张娜乘坐北京至加拿大多伦多AC32加航航班飞机飞往加拿大多伦多,机票总款人民币5468元。后被加拿大边检局取消入境。2012年11月17日至12月4日期间,张娜在北京如家酒店五道口店住宿8天,总房价14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证明、收据、电子客票行程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张娜与汉华教育公司在合意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汉华教育公司为张娜提供有关赴加拿大住家护理员项目的有关咨询、服务和培训等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张娜按照协议履行了付款等相关义务,汉华教育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也进行了协议约定的与加拿大雇主、人力资源部及加拿大使馆进行联络的工作。但在2012年4月始,汉华教育公司得知加拿大雇主表示取消张娜的工作申请后,在没有找到新的雇主的情况下,仍让张娜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主观上明显存在不当,现双方所签协议已没有履行可能,张娜在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张娜诉请要求汉华教育公司返还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事实、理由成立,法院支持。由于张娜在前往加拿大之前也已得知加拿大雇主已取消雇佣决定,仍然前往,本身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汉华教育公司具体返还数额及赔偿张娜损失数额,法院根据汉华教育公司为张娜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及双方过程错误度予以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汉华博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娜服务费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二、汉华博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娜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三十四元;三、驳回张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汉华教育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意偏袒张娜,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的工作职责(包括:为张娜找到雇主,参加加拿大使馆面试拿到体检表,并正式取得加拿大使馆签发的工作签证),张娜未按照我方提供的信息购买去加拿大卡尔加里的机票,而是购买到加拿大多伦多的机票,致使加拿大边检局怀疑她有不良企图,才造成她被拒绝入境并被取消工作许可。张娜返回国内在京居住的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张娜服从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娜与汉华教育公司签订《协议》后,汉华教育公司为张娜提供有关赴加拿大住家护理员项目的有关咨询、服务和培训等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张娜按照协议履行了付款等相关义务,汉华教育公司也进行了协议约定的与加拿大雇主、人力资源部及加拿大使馆进行联络的工作。但在2012年4月始,汉华教育公司得知加拿大雇主表示取消张娜的工作申请后,在没有找到新雇主的情况下,仍让张娜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主观上明显存在不当。由于张娜在前往加拿大之前也已得知加拿大雇主已取消雇佣决定,仍然前往,本身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汉华教育公司为张娜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及双方过程错误度酌情判定返还服务费及赔偿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妥。汉华教育公司所述张娜未按照其提供的信息购买机票,系致使加拿大边检局拒绝张娜入境并被取消工作许可的唯一原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汉华教育公司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张娜返回国内在京停留的原因系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故该项费用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分担。综上所述,汉华教育公司之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对其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六十五元,由张娜负担五百九十九元(已交纳);由汉华博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六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一十元,由汉华博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沛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