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即执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杨敬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敬保,钟兆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即执字第2924号申请执行人杨敬保。被执行人钟兆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敬保与被执行人钟兆升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3)即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修仕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