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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奥义后与王向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义后,王向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26号申请执行人奥义后,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向争,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奥义后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6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向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将案款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