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杨超林、杨伦波、李秀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超林,杨伦波,李秀琼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刚,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超林。被告杨伦波。被告李秀琼。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超林、杨伦波、李秀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膦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膦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