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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德友与姜振杰、孙洪臣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友,姜振杰,孙洪臣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杨德友。被告姜振杰(姜振英)。被告孙洪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友诉被告姜振杰、孙洪臣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友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