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德友与姜振杰、孙洪臣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友,姜振杰,孙洪臣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杨德友。被告姜振杰(姜振英)。被告孙洪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友诉被告姜振杰、孙洪臣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友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