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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八法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寒峰与被执行人李树东、李树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寒峰,李树东,李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曾寒峰,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李树东,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李树珍,现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曾寒峰与被执行人李树东、李树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男7月3日作出的(2012)贺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树珍所有的在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一景分理处的存款账户(账号为43361101010165459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伟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