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龙,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瑞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秀洁,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纳了服务费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朝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