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中执外异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案外人崔艳珊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被执行人吉林市北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总工会,吉林市北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外异字第00041号(2013)吉中执外异字第41号案外人:崔艳珊,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47号。法定代表人:吴立疆,主席。委托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北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齐广场A座20层。本院在审查案外人崔艳珊执行异议过程中,案外人崔艳珊将北奇广场B座17层购置的房屋(17**号)余款120,000.00元,按要求已全部交付我院,并于2013年11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崔艳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崔艳珊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唐士民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