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浙江艾可帅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赛能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46号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叶静。委托代理人:叶腾奎。被告:宁波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且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