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东民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殷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阜东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殷某,女,农民。被告朱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