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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东民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殷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阜东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殷某,女,农民。被告朱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