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近南与西安培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近南,西安培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50号原告刘近南。被告西安培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近南与被告西安培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近南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近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近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原告刘近南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刘近南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审 判 员 孙 敏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卫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