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石小宁与陕西秦邦速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宁,陕西秦邦速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45号原告石小宁,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少华,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荣科通讯商行员工,系原告石小宁之夫。被告陕西秦邦速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杨善村南。法定代表人魏祝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宁与被告陕西秦邦速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小宁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小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小宁撤回起诉。诉讼费2729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石小宁承担。审 判 长 刘 可代理审判员 申 洁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战 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