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贾相朋、贾太好诉被告王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相朋,贾太好,王庭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贾相朋,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贾太好,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贾相朋、贾太好的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相朋、贾太好的委托代理人:王雪贝,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庭,男,193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贾相朋、贾太好诉被告王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相朋、贾太好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庭下落不明,原告贾相朋、贾太好未提供被告王庭的具体住址或联系方法。本院认为,因被告王庭下落不明,原告贾相朋、贾太好未提供被告王庭的具体住址或联系方法,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相朋、贾太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雷奇审判员 赵志民陪审员 杨哲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