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袁敏与自贡市沿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七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敏,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众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唐人商贸有限公司,曾崇胜,唐英,曾崇鑫,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袁敏,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曾崇胜,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众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曾崇胜,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唐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唐英,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崇胜,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唐英,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曾崇鑫,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杨利,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6日向上述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七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但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经申请人袁敏与被执行人杨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杨利自愿将其所有的川C891**号凯宴小型越野客车1辆折价120万元抵偿给申请人袁敏所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利所有的川C891**号凯宴小型越野客车1辆作价12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袁敏抵偿上述七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袁敏1200000.00元的借款债务。二、申请执行人袁敏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