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张瑞彬、黎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彬,黎诗敏,杨小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彬,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黎诗敏,女,汉族,1986年8月出生。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万钧,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应,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委托代理人:舒荣,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淑贞,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张瑞彬、黎诗敏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张瑞彬、黎诗敏不是住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地管理区地塘岭村三队149号,而是常住在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村3组5号,因为双方对受理的法院没有约定,可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有权管辖的法院应该是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杨小应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提出“张瑞彬、黎诗敏不是住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地管理区地塘岭村三队149号,而是常住在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村3组5号,可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有权管辖的法院应该是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案涉不动产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