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9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安家前程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卫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家前程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赵卫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9522号原告北京安家前程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迎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凤芹,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赵卫莉,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北京安家前程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家公司)诉被告赵卫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安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凤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卫莉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家公司诉称:2013年4月29日晚,我公司员工王翠环带赵卫莉一起看房,先看了玉桥南里1号楼3单元×的房屋,赵卫莉没有看上,后来又带赵卫莉看了玉桥南里12号楼4单元×房,她也没有看上。王翠环继续带着赵卫莉看位于艺苑东里11号楼4单元×号房屋,赵卫莉对该套房屋非常满意。赵卫莉与房主约定了每月房屋租金2000元,并给付了房主100元定金。在2013年5月12日晚,王翠环与我公司另一名员工朱凤芹一起到本案诉争房屋中找赵卫莉要中介费2000元,赵卫莉非但不给中介费还说了很多难听的话。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赵卫莉至今未支付我公司中介费。我公司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赵卫莉支付我公司居间代理费2000元;2、被告赵卫莉支付我公司违约金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赵卫莉承担。被告赵卫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被告赵卫莉找到原告安家公司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的居间服务,安家公司工作人员王翠环随即带领赵卫莉现场寻找可供租赁的房屋,王翠环先后带领赵卫莉看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南里1号楼3单元342号、玉桥南里12号楼4单元×号及艺苑东里11号楼4单元×号(以下简称×号房屋)三套房屋,赵卫莉表示对×号房屋非常满意,赵卫莉与该房屋的房主约定该套房屋的租金为每月2000元,并向房主交付100元定金。同日,赵卫莉与安家公司签订了《客户确认书》,确认内容为:1、安家公司将负责赵卫莉承租房屋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与赵卫莉有关事宜,赵卫莉应给予协助;2、赵卫莉与安家公司所介绍的出租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后,即支付安家公司中介费,金额为该房屋一个月租金;3、如果赵卫莉未经安家公司许可,私下直接或间接与安家公司所介绍的出租人或出租关系人成交该房屋,则视为赵卫莉违约,赵卫莉应赔付安家公司违约金,金额为上述中介费用的两倍;4、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经赵卫莉和安家公司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看房结束后,赵卫莉私下与×号房屋的房主完成房屋租赁交易,现其居住于×号房屋内。经安家公司多次催要,赵卫莉至今未支付安家公司中介费用。上述事实,有《客户确认书》、照片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客户确认书》是赵卫莉与安家公司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安家公司已经履行了《客户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在安家工作人员提供的居间服务的情况下,赵卫莉已经与×号房屋的房主完成房屋租赁行为,且其已搬入×号房屋内居住,故对于安家公司要求赵卫莉给付中介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安家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安家公司主张的数额不高于双方约定的数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卫莉给付原告北京安家前程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介费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被告赵卫莉给付原告北京安家前程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赵卫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想人民陪审员 张振环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