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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9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金与金树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金树新,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东兴业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941号原告刘金,男,1954年3月5日出生。被告金树新,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月华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许世臣,董事长。被告北京城东兴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胡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与被告金树新、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东兴业供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