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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小平与藏发富、李小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平,李小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平。被执行人李小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小平与被执行人藏发富、李小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郑小平医疗费31823.82元,误工费8460元(120天x70.50元/天),护理费1692元(24天x70.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24天x40元/天),营养费240元(24天x10元/天),残疾赔偿金599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545.70元,交通费8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共计126477.5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5453.7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5059.60元,被告李小冈赔偿2823元,其余由原告郑小平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877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177元,由被告李小冈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215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