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坤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黄茂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黄茂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黄坤。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胜利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被告黄茂旺。本院受理原告黄坤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黄茂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解除与被告的内部承包协议及返还140万诚意金等。从原告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来看,被告与原告并无直接的协议关系,且被告亦未收到过原告的任何资金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争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广全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非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