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提明春与青岛拍拖宝贝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提明春,青岛拍拖宝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019号申请执行人提明春,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拍拖宝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马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强,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