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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无为县无城镇太平社区居委会与盛业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61-1号原告:无为县无城镇太平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无城镇。法定代表人:水从根,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菊,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业芳,女,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无城镇太平社区居委会诉被告盛业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盛业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