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42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陈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XXX村,身份证号码:XXX。被告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XXX号,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陈XX,女,地址广东省广州市XXX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XX承担。审 判 长 何洪强审 判 员 林 萍人民陪审员 董冬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宛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