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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42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陈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XXX村,身份证号码:XXX。被告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XXX号,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陈XX,女,地址广东省广州市XXX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XX承担。审 判 长  何洪强审 判 员  林 萍人民陪审员  董冬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宛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