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房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678号原告:房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春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