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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房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678号原告:房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春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