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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邝华辉与陈四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牛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华辉,陈四林,牛光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46号原告邝华辉,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陈四林,男,汉族,1992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牛光红,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钦。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华辉诉被告陈四林、牛光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华辉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华辉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邝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原告邝华辉已预交),由原告邝华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静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