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郭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43号罪犯郭斌,男,1990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高哨乡雷家沟村031号,因盗窃罪经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以(2010)甘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罚金2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郭斌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牢记警官教导,自觉改造旧习;二、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自觉接受改造。用《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努力改正自身不良恶习,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三、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四、积极参加井下生产劳动,作为一名杂工,始终坚持在生产第一线,不怕苦,不怕累,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多次受到表扬。该犯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44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4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七年十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