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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永济市万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湖北成大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美思凯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济市万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湖北成大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美思凯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1181-1号原告:永济市万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银杏东街。法定代表人:田梅荣。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成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法定代表人:陆晟。被告:上海美思凯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1号甲、1号乙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济市万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成大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美思凯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济市万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成大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美思凯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永济市万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济市万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诉讼费1114元,由原告永济市万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郗富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