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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周猷庚与吴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猷庚,吴光强,彭沛城,圣毅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猷庚,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光强,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原审被告:彭沛城,男,汉族,1952年7月11日出生。原审被告:圣毅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猷庚。上诉人周猷庚因与被上诉人吴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猷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静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