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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张进强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进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379号罪犯张进强,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7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进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14.43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进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14.43元不变(已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一    虹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