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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申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鸿洲、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鸿洲,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申字第001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鸿洲,男,汉族,1921年11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祥,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张红亚,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人马本殿,任党委书记。再审申请人王鸿州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鸿州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广电综合大厦是内部建房是错误的;2、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不是内部协议;3、一、二审认定网络公司已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是错误的。经审查认为:首先广电大厦由南阳市发改委批准建设,从发改委对该项目的批复文件内容看,广电大厦具有内部建房的性质;其次再审申请人系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离休干部,在建设“广电综合大厦”时被拆迁的房屋原系房改时公有住房。2005年12月15日签订的“拆迁补充协议”系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再审申请人直接签订的,应属单位内部纠纷,故应由原告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再次再审申请人与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按原告的房产证登记的面积在广电大厦按原面积安置,多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并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333.5元,发给临时安家费10000元,如果逾期不能回迁,按原月标准补至回迁之日。被申请人南阳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每年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安置费5000元,一直给付到2012年3月。因此再审申请人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鸿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鸿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娟 来源:百度“”